Positive Causality,
刑法学界关于
犯罪因果关系的学说之一。
危害行为与
危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地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此说认为,
刑法中只有必然因果关系一种形式,
偶然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外有关联的事物或现象叫做
条件,因而只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才是
行为人负
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其理论根据是:(1)经典作家把因果关系
视为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只能是内在的必然联系。(2)从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说明因果关系是必然的联系。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能发展成为另一事物,是由于某一事物只要具备了使之发生变化的充足条件,就一定会引起某种结果;如果这一事物不具备使之发生变化的全部条件,就不会偶然地引起某种结果。(3)从因果关系的内在性质来看,它的必然性是一定条件下的必然性。赞成必然
因果关系说的人按照不同的
标准,将必然因果关系分为不同的形式:(1)根据产生危害结果的危害行为的单一或多个,必然因果关系可以分为简单形式和复杂形式两类;(2)根据原因的个数、性质、相互关系,结合刑法中个犯、
共犯的区别,中国刑
法学者又将必然因果关系分为单一式、相因式、共生式、交叉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