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marer Constitution,即《德意志共和国
宪法》(Die Verfassung des Deulschen Reichs)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它是在资本主义进入
垄断阶段后,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又在德国和世界范围内革命运动高涨时期制定的。德国统治阶级于1919年在魏玛召开制宪会议,通过了魏玛宪法并公实施。这部宪法虽然代表着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但更多地推行社会改良主义政策,在肯定和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又贯彻了一些新思想,使
宪法原则和制度向前发展了一大步。这种趋势代表了20世纪资产阶级
国家宪法的发展方向,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西方
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称为资产阶级
民主宪法的“楷模”。魏玛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了
联邦共和国的
国家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为
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各邦的宪法、
法律不得与
联邦宪法相抵触。在联邦与各州权限的划分上,赋予联邦中央以极大的权限。(2)规定了国家管理形式。国家管理形式是
共和制,依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
立法机关是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的联邦
议会。联邦国会有
立法、修改宪法和监督政府的
权力,但法案须由联邦政府和联邦参政会提出。联邦参政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
否决联邦国会通过的法律。此外,还采用了国民公决和国民请愿制度。(3)确立了
三权分立的原则。
行政权由联邦
总统和政府行使。联邦政府由
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对国会负责。联邦政府主持日常工作,有权提出法案和颁布
行政法规。总统命令由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生效。
司法权由联邦
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
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地位独立。 (4)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力。总统由
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连选连任。总统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任命官员,统率军队,公布法律,也可以用“
交付国民表决”的手段来否决、阻挠、延缓法律生效。总统享有监督、提前召集、解散国会的权力。还享有“独裁权”和“
强制执行权”。 (5)规定了
公民的基础
权利和
义务。如规定公民在“在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男女平等”;规定公民有迁徙、语言、人身、
住宅、秘密通讯、言论、集会、
选举、请愿、宗教、结社等
自由;还规定公民享有教育权、工作权等等。(6)增加了社会经济方面的条文。规定“经济自由”、“
契约自由”、“
所有权受宪法保护”;保护“
继承权”、“
土地所有权”等等;还特别规定了“劳
工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以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魏玛宪法不再公开确认“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强调“社会化”原则,主张对私有制实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