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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

摘要

Administrative Power,指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国家内政外交行政事务的权力。行政权与行政管理权通用。行政权是指国家的一种作用力,是一定国家机关管理权力。西方国家的行政权是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其理论基础是“分权与制衡”原则,是与立法权司法权相并立并相互制衡的一项权力,它对立法权和司法权均有制约权。中国的行政权来源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职能主要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行政权服从于立法权。同时,行政权不“抗衡”司法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行政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力:(1)行政立法权。即指行政机关依法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2)行政命令权。即指行政机关发布决定、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力。(3)行政处理权。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及行政相对人某种权益的事项的权力。(4)行政裁决权。是指专门行政机关按照准司法程序裁决特定的行政争议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特定民事争议的权力。(5)行政监督权。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6)行政强制权。指行政机关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强制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直接或间接强制措施的权力。(7)行政制裁权。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的权力。行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性:(1)执行性。从根本上来说,行政权是执行法律、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因此,它的运行必须对权力机关负责。(2)法律性。行政权是法定权力,为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设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合法。“依法行政”是行政权特性的反映和要求。(3)强制性。行政权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相对人有服从的义务,有关部门有协助的职责。(4)优益性。行政权体现的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涉及全社会的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5)不可处分性。行政主体有权实施行政权,但无权对它做任意处分。该特性包含两项内容:(1)行政主体不得自由转让行政职权,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2)行政主体不得自由放弃行政职权,因此公务员在有关机关接受他的辞职请求以前,不得停止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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