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又称“
行政相对方”。指在具体的
行政管理
法律关系中与
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的
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
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
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2)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
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3)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
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法律上的一种人格,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
法人。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对性,即在这个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可能是另一个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或行政人。一个
行政机关相对它的上级主管机关而言是相对人,但相对
公民而言则成了行政主体。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是公民。
公务员在非
执行公务时也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
外国人、
无国籍人处在中国境内时,也成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行政主体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进行管理,其主要对象就是各种法人组织。此外,非法人组织也可能成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如
合伙组织、
联营组织、
外国公司设立在中国的商务
代办处、产品修理服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