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eless Person,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
国籍。无国籍人是任何
国家根据本国
法律都不认为是它的国民的人,他不享受任何国家的
外交保护。无国籍是各国
国内法关于国籍的规定不同所造成的结果,具体原因各异。被剥夺国籍、妇女同
外国人结婚、
入籍者长期居留国外等,都可能成为无国籍的原因。为减少无国籍,许多国家的
立法作出了努力。中国1980年《
国籍法》规定,定居在中国的无国籍人在中国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
状态公约》对减少和避免无国籍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为改善无国籍人待遇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公约参照1951年《
难民地位公约》制定,无国籍人待遇接近难民待遇。按照1954年公约的规定,无国籍人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规章以及为维持
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施。无国籍人在
宗教自由、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
法院出庭、定额供应、接受初等教育、公共救济、劳动立法、
社会保障、财政
征收等方面享有
国民待遇。在
动产和
不动产、非政治性和非
营利性的结社及组织同业
工会、以
工资受偿的雇佣、自营农业、工业、手工业、商业及设立工商业
公司、从事
自由职业、住房、接受初等教育以外的教育等方面享受尽可能的
优惠待遇,至少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无国籍人的个人身份以
住所地法为依据。当无国籍人行使
权利需要一本国当局援助时,居住地国应给予
行政协助。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不得将合法在其
领土内的无国籍人
驱逐出境。应准许无国籍人将其携入境内资产转移到为重新定居而准其入境的他国。应尽可能便利无国籍人的入籍或归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