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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权

摘要

Legislative Power,指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一般通过行使立法权把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使之具有普遍遵守的效力。资本主义国家标榜和奉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法律上立法权归属于议会,但实际上议会的立法权受到限制,往往被行政机关所操纵。如在联邦制的国家中,联邦议会和成员国议会的立法权要受联邦宪法有关联邦和成员国之间权限划分的限制,即只能就宪法所赋予的各自或共同管辖的事项进行立法。如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联邦国会立法权的内容作了明确的禁止性限制,即“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申冤请愿的权利”。议会行使立法权的程序是:(1)提出法案,议员享有立法的提案权,但多数国家要求议员提出法案必须达到法定人数。议会的领导机构及其专门委员会享有提案权。在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享有立法的创议权。在共和制国家,总统享有立法提案权,如美国总统通过国情咨文形式来指导国会立法。在内阁制国家,政府享有立法提案权,并占议会所审议的法案相当高的比例。在公民享有创制权的国家中,选民有提案权。(2)审议法案,即指在立法程序中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展开辩论。大致可分为一读、二读、三读三种类型。(3)通过法案,即指立法机关对经过审议的法律草案采用一定的方式使其成为正式的法律所表示的同意。在两院制国家,法案的通过以两院的一致同意为基础。通过法案的权力在下院,上院只能对下院通过的法案表示反对或通过拖延的办法推迟其生效。如两院在3个月内对所要通过的法案不能消除分歧,达成协议,可将议会解散,由新选出的两院来通过。(4)公布法案,即指经过议会审议表决通过的法案交由国家元首加以公开的发布。一般公布于公开出版的《政府公报》或《法律公报》上。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了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授权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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