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些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从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来看,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权力及于全国。
从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它的法律地位来说,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和它相并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
(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修改举足轻重,这个权力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根据客观现实生活的需要,已经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同时,宪法颁布以后最关紧要的问题就在于宪法的实施。因此,为了保证宪法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必须对宪法的实施加以切实的监督。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由于这些法律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大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至于上述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但常委会要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实际上掌握着国家的全部立法权。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必要时,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便对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由于国家生活复杂多变,而且在不断发展中,因而很难完全预料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宪法不可能完全列举全国人大的职权。但国家生活中的特别重大问题又必须由全国人大处理,现行宪法规定的本项职权就为全国人大处理这些新问题提供了宪法根据。
(四)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主要是举行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的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等。首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集预备会议,选举产生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讨论本次会议的议程以及其他准备事项。预备会议后,全国人大便由主席团正式主持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期间,根据需要举行小组会议,审议和讨论有关事项。全体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在必要时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第一,提出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二,审议议案。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对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则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第三,表决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通过。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四,公布法律、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一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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