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
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
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
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制定的
法律,其他
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
执行。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选举产生。为了
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利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常务委员会的本职工作,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而且自十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若干专职委员。同时,宪法还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
民族平等原则,有利于反映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它要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这样才能使全国人大的工作衔接起来,不致因为交接而中断。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但现行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较之以往有所扩大,使常委会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解释宪法,监督宪
法的实施。宪法和其他
普通法律一样,为了正确理解,准确执行,必要时需要作出具有
法律效力的解释,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说明。但宪法是根本法,对它的解释权只能由特定的极有权威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而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是对1954年宪法的发展。1954年宪法规定监督宪法的实施只是全国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十多天会议,不便于经常工作。因此,宪法把这项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常委
会所解释的法律,并不限于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完全了解全国人大的立法意图,能作出准确的解释。但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指的是对于那些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解释。
4.审查和监督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法规必须服从于宪法和法律;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这是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
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
人民法院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并根据宪法的规定,分别行使国家的各项权力。因此,它们都必须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但是,监督这些机关是一项经常性的日常工作,因此,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有四种: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提出书面的
质询案;二是国务院、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围绕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汇报;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四是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
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
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
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
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
特赦;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
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
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
状态。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举行会议、作出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但实际上它并不是每天都召开会议进行工作的。因此,宪法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
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审议后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方能通过。法律通过后由
国家主席公布,其他决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