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reement,
国际法主体间解决
行政性和技术性具体事务的协议。条约的一种名称。一般用于范围较窄的或性质不重要的或临时性的事项上;有时也用于
作为缔结永久条约的基础达成的一种原则性协议上,如1960年中缅
边界条约缔结前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也可用于多边性的条约,如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更通常的是用于具有相当日常事务性质的双边条约,如双边
贸易协定、邮电协定、
司法协助协定、
停战协定等。缔结程序比较简便,可通过
外交途径订立,也可由行政部门官员订立。除双方协议或国内
宪法规定须经批准外,一般
签字后便生效。英国和
英联邦其他
国家间缔结的双边条约通常采用“协定”形式。而在美国,为避免参议院干预,
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经常签订毋须参议院同意的“
行政协定”以处理与别国的重大政治事务或一般性事务。据统计,1940—1955年间,美国签订行政协定达1950项,而同期缔结的正式条约仅139项。
国际组织间缔结的协议也常冠以协定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