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由英国本土和从原英帝国殖民地独立出来的一些
国家所组成的特殊的、松散的国家结合体。1926年英帝国
议会通过《巴尔福报告》宣布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自治领与英本土地位
平等,
作为英
联邦的成员而
自由结合。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the Statute of Westminster)将该报告的原则确认为
法律,英联邦正式成立,有7个成员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联邦成员进一步扩大,到1991年初,有独立成员国50个。原成员国爱尔兰、南非和巴基斯坦则已退出。英殖邦的成员都是
主权国家和
国际法主体,联邦自身则不拥有
国家主权,没有
联邦宪法和对各成员及其
公民行使
权力的机关,没有代表各成员进行国际交往的能力,所设的英联邦
总理会议制度仅是通过磋商协调成员的对外政策,各成员国间互换的高级专员实际上享有
大使的地位和待遇。所以,英联邦的联合是松散的、政治性的,是英国与具有共同的起源、历史、法律传统及利益一致的原殖民地国家组成的以英王为自由联合象征的独特的国家结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
复合国或国家联合。实际上,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殖邦从未作为统一的
国际法主体出席过
国际会议或签订过国际条约。随着英国影响的下降和它于1973年加入
欧洲共同体,英联邦的联合已日趋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