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cutive Agreement,是
行政法的渊源之一。指
政府首脑与他国政府首脑之间签订的确定或处理两国在某项特定事务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
外交文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之间签订的有关政治、经济、贸易、
法律、文化和军事等方面内容的
行政协议具有条约
法律效力但无需经过条约的严格批准手续。例如,美国
总统经常利用签订外交
协定的办法来代替订立条约的办法,以绕开国会可能的阻挠或拖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协定已成为美国总统扩大
外交关系领域内
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中国现行
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国务院有权“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可见,国务院有缔结行政协定的权力,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批准和废除行政协定的权力。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缔结的行政协定,对中国政府的行政活动和
公民的
行为具有拘束力,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协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协定书是其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