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ic Law,
宪法的别称。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
国家称宪法为根本法,也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把宪法称为基本法。例如,1949年5月8日德意志
联邦共和国
协商议会通过的宪法,就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法在中国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特指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涉及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重要问题的
法律,而不是指宪法。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国基本法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它们都是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
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从香港、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全国人民特别是香港、澳门同胞的关心和参与下,经过起草委员会分别历时四年多的努力而完成的产物。两个基本法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它们把维护中国国家的
主权、统一和
领土完整与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实行
高度自治紧密结合起来,是两部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全国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