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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摘要

The Basic Law of HKSAR,1990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基本法》为依据。《基本法》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它把维护中国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紧密地结合起来,是一部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全国性法律。《基本法》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从政治、经济和法律方面,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的基本原则,它们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实行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原有的法律不变,政权机关使用正式语文,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可使用区旗、区徽,特别行政区境内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和使用的原则。(2)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单一制下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3)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义务。(4)政治体制,内容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行政管理制度,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5)经济制度涉及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契约、航运和民用航空等领域。(6)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的制度。(7)对外事务。《基本法》对香港特别区政府参加外交谈判、缔约、参加国际组织、与外国互设机构以及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作了明确规定。(8)规定了《基本法》解释和修改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9)附则。对原有法律的效力、证件、文件、契约和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此外《基本法》还有三个附件,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该《基本法》于1997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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