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asic Law of HKSAR,1990年4月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香港
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
法律以《
基本法》为依据。《基本法》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它把维护中国
国家的
主权、统一和
领土完整与授权香港特别
行政区实行
高度自治紧密地结合起来,是一部体现“
一国两制”方针的全国性法律。《基本法》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从政治、经济和法律方面,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的基本原则,它们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实行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原有的法律不变,政权机关
使用的
正式语文,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可使用区旗、区徽,特别行政区境内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和使用的原则。(2)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
单一制下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
自治权。(3)香港居民的
基本权利和
义务。(4)政治体制,内容涉及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行政管理制度,立
法制度和
司法制度。(5)
经济制度涉及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契约、航运和民用航空等领域。(6)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的制度。(7)对外事务。《基本法》对香港特别区政府参加
外交谈判、缔约、参加
国际组织、与外国互设机构以及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作了明确规定。(8)规定了《基本法》解释和修改的
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9)
附则。对原有法律的效力、证件、文件、契约和
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此外《基本法》还有三个附件,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该《基本法》于1997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