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依据
宪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产生的负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组成、职权以及工作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
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
决定。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
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
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