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全国人大审议、讨论、决定的国家重大问题,涉及国家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会议提出的议案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全国人大代表对这些专业性很强的议案不一定都很精通。同时,全国人大每年只有一次例会,每次会期一般不超过20天,对诸多问题不可能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研究、讨论。因此,成立各种委员会为代表提供咨询和参考性意见,对于保证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质量,以便更加及时、准确地决定国家大事很有必要。这些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两大类。
(一)常设性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工作。它不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不能对外发号施令。
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各专门委员会在讨论其所属的专门问题之后,虽然也作出决议,但这种决议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才具有国家权力机关所作的决定的效力。在此之前,它只是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审议的意见或报告。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及工作实践的需要,目前全国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为各委员会任命一定数量的非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作委员会的顾问,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
(二)临时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按照某项特定的工作需要组成的,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调查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