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利。代表们受人民委托,按期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并对提交给大会审议的一切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0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1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对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落实。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此外,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5.人身受特别保护权。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与代表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6.“言论免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项权利对于代表们消除思想顾虑,畅所欲言,自主、负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7.物质保障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享有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便利的权利。
8.其他权利。如参观、视察等。代表在参观或者视察工作中发现问题,可以提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必要时可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二)代表的义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代表要经常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向选举单位和群众介绍全国人大的工作情况,等等。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渠道很多,其中特别重要的有两种:一是参观和视察工作,二是参加原选举单位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
3.保守国家秘密。
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5.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代表要及时向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和反映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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