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创制权

  创制权

摘要

Right of Initiative,公民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向立法机关提出法案,以促使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改宪法法律权利。这一权利的观念起源于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主权在民思想。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国家的生存决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强调立法权永远属于人民。他认为,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实行创制权制度的只有少数国家。瑞士联邦宪法规定,宪法的部分修改,得依人民创议或按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人民创议是指由10万有表决权的瑞士公民提出的关于增订宪法新条文或关于废止或修改现行宪法中某些条文的要求。人民创议可以笼统建议或以具体草案的方式提出。如系笼统建议,并经联邦议会同意,联邦议会可按建议指出的方向拟定宪法部分修改草案,并将其交付人民及各州表决是否采纳。如系具体草案,并经联邦议会同意,则该草案可即交付人民及各州表决是否采纳。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分配正义下一篇利益法学派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