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to Freedom,不受奴役、不受专横干预的
权利。一项
基本人权。1215年英国《
自由大宪章》首先规定了
法律上的
自由权,但这时的自由权主要是英国教会和贵族的自由。1679年《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
权利法案》对自由权予以重申和扩展。1789年法国《
人权与
公民权宣言》明确宣布了
公民自由。1791年美国
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
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
财产。1809年《瑞典政府组织法》较为详细地列举了公民自由权。1919年德国
魏玛宪法又将公民自由权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涉及公民的
迁徙自由、营生自由、语言自由、
人身自由、
居住自由、
通信自由、
思想自由等自由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两次世界大战给各国人民造成的巨大精神创伤,
联合国几个人权文件多次重申自由权
作为公民一项
基本权利的不可动摇和不可剥夺性。《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与自由。《妇女
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详细地规定了公民的各项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重视对公民自由权的保护。1949年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对公民自由权的法律保护。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
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自由权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在宪法中概括地规定公民的自由权,而通过其他法律明确规定自由权的范围,将公民的自由权同
平等权、文化教育权等权利并列并加以同等的法律保护。尽管如此,对于自由权的含义和范围是有共识的,它主要包括:
表达自由、新闻自由、
言论自由、
信仰自由、
集会自由、思想自由、
良心自由、
学术自由、
出版自由、创作自由、
结社自由、通信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
出入本国的自由、
不受奴役的自由、人身自由、
宗教自由、
示威自由、
游行自由、
契约自由、
婚姻自由、
离返任何国家的自由等自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