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 of Movement,
公民在符合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定居的
权利。迁徙自由在广义上等于
居住自由,在狭义上仅指公民在
国籍所在国
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权利。迁徙自由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年的《
自由大宪章》中,其第42条规定:自此以后,任何对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战时为
国家公共幸福得暂加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国或入国。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第90条曾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参见“居住自由"、“
离返任何国家的自由"、“
出入本国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