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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自由

摘要

Freedom of Residence,指公民自由地选择住所居住、自由地将住所迁移到别处居住的权利。居住自由与迁徙自由是相互关联的基本权利。居住自由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制度对居住地严加限制的情况下提出的。为了适应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公民自由地选择住所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公民权的重要内容。1791年《法国宪法》第一篇规定,各人都有行、止和迁徙的自由。在美国,普通法最初未确认居住自由。1868年,美国国会为了鼓励来自其他国家的大量移民而确认移居他国的权利是所有人的一种自然的和与生俱来的权利,它是人们享受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所不可或缺的。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全面规定公民居住自由的重要宪法文件。该宪法第111条规定,一切德国人民,在联邦内享有迁徙自由之权,无论任何人,得随意居留或居住于联邦内各地,并有取得不动产及自由营生之权。惟根据联邦法律,始得限制以上规定。第112条规定,德国人民有移住国外之权。此项移住,惟联邦法律限制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几个重要的人权文件都对公民的居住自由作了确认性规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一国境内有自由迁徙及择居之权。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居住自由进一步加以保护,该公约第12条规定,在一国领土内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领土内有迁徙往返之自由及择居之自由。1969年生效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5条规定,人人享有在本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之权;有权离开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其本国。1980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5条又规定,各缔约国在有关人身迁徙和自由择居方面的法律,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居住自由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含义主要包括:(1)国内迁徙的自由;(2)选择住所的自由;(3)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4)进入其本国的权利;(5)免受驱逐的权利。居住自由在各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限制,主要有:(1)破产者未经法院允许不得离开自己的居住地;(2)传染病患者必须强制隔离;(3)未成年人必须居住在对其享有亲权者所指定的居住地;(4)某些公务员基于职务身份的居住限制。此外,因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保障他人权利和自由起见,可对公民的居住自由作某种限制。中国《宪法》第39条规定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但无居住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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