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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本国的自由

摘要

公民只要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犯有不宜出入国境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都可以依法自由地出入本国国境。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最早明确公民出入本国的自由的成文宪法。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任何人有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出入本国的自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中也得到了充分肯定,并进一步提出公民出入本国的自由不能因政治原因而受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常重视保障本国公民出入境自由。1985年11月22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中国公民,不论因公、因私,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以自由出境。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在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手续后,可自由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限制公民出境的条件为下列几项:(1)刑事案件被告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另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1)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2)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3)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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