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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权宪法

摘要

Constitution of Separation of Power,依据权力分立的理论原则制定的宪法。“集权宪法”的对称。是以宪法确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为英国学者肯尼尔·惠尔在其《现代宪法》一书中提出的宪法分类。权力分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中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宪法原则。是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政体的一个原则和重要特征。最早把权力分立原则载入宪法的,是美国1787年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权宣言》全文作为开篇章载入该宪法。继美、法之后,取得革命胜利的资产阶级国家都按权力分立原则制定各自的分权宪法。按照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所制定的宪法叫“三权分立宪法”,美国宪法是最典型的三权分立宪法。按照孙中山五权分立学说所制定的宪法,叫“五权宪法”,国民党政府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惟一的“五权宪法”。分权宪法在单一制国家的分权上表现在中央一级政府机关的分权上,在联邦制国家的分权上表现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机关的分权上,因此,联邦国家的分权宪法,也叫“二重宪法”或“二重政府宪法”。分权宪法在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分权上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的分权,其中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仍然实行“主权在君”原则,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君主,宪法由君主制定,君主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掌握着各方面的实际权力,资产阶级的议会仅享有君主制定的宪法所规定的极其有限的职权。在议会君主立宪制国家,则承认“主权在民”,宪法由议会制定,议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君主仍为国家元首,名义上有很大权力,但实际上只是临朝而不理政的“虚君”,作为国家的象征存在。分权宪法对反对封建集权制以及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它又以分权的形式掩盖着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内容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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