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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心自由

摘要

Freedom of Conscience,指以内在道德意识自由地判断是非善恶的权利。良心自由同思想自由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又有所区别。思想自由强调公民有依照一定的世界观进行思考,包括学说、主张、发明、创造等的自由;良心自由强调公民拥有依照一定的道德准则对是非善恶进行独立的道德判断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自由。良心自由同思想自由有时没有严格的界限,如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两者的结合体。良心自由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理想国》一书中就有涉及。柏拉图认为人有理性、志气、欲望三种属性,当理性支配志气和欲望时,此人便获得正义的德性。柏拉图强调,法律是一种外在的权威,它的力量来自人的内在的善。在司法上,从古代起,大法官被认为是国王良心的维护者。在英国1329年查理二世任命大法官裁判当事人不服普通法案件,由此成立衡平法院,这种法院叫做良心法院。因为该法院的审判最初建立在由大法官进行补救的原则之上,即大法官作为国王良心的维护者而在衡平和正义要求这样做时进行补救。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封建宗教统治对人们的精神封锁,启蒙思想家们相继提出了要以个人良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法律要给予公民个人权利以使其得以保有以良心为基础的道德价值和道德信仰的要求。J.J.卢梭认为良心是上帝的声音,是道德上最高统帅的命令。人本主义学者L.A.费尔巴哈将良心视为人和人之间关系的反映,是人对人的同情心的表现。1893年《法国宪法》第6条规定,自由就是属于各人得为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的权利;它以自然为原则;以公正为准则;以法律为保障。其道德上的限制表现为下列格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良心自由。该宪法第135条规定,联邦内居民得享有完全之信教自由及良心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的几个人权文件对良心自由加以充分肯定。《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之自由。第19条规定,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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