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pse of Impossibility,指
民事法律行为虽属给付不能,但是此种给付不能仅为一种暂时的现象,其不能的原因有可能消失,从而使给付成为可能,它是相对于
永久不能而言的。一时不能可能产生的情形有:为契约履行之基本要求的物或人暂时无法
交付或履行契约
义务;或者
作为此种履行必要
条件的物的
状态暂时还不能存在;它或者产生在义务的履行应当已经开始的时候,或者产生于契约履行以后尚未结束的时候。一时不能本身并不能导致义务的不履行。例如,建筑契约并不能因为建筑材料的一时无法获得而使契约不予
执行。通常而言,一时不能的原因仅发生在
法律行为规定了一定的
期限,而此种期限尚未到期时才适用。因此,在一定的情况下,一时不能亦可导致契约义务的不履行。这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如果契约规定了具体的履行时间,而此种时间对契约而言为其最重要的内容,例如,钢琴演奏家订立演出契约,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内演奏钢琴。如果在此时,演奏家生病,则契约义务解除。其二,如果
履行迟延,则在一定的情况下使契约义务得以解除。如因
迟延履行使此种履行对于他人而言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