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ay of Performance,又称“
债务人迟延”。指
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事实。履行迟延是实践中常见的债务违反的形态,其确定以时间为
标准,即以履行期已到而债务人未履行非为
履行不能的债务。履行迟延的构成要件有:(1)债务合法有效的存在。附停止
条件的债务,在
条件成就前或
消灭时效已过的债务不能构成履行迟延。(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
迟延履行,性质上属于债务人违反履行的
期限要求,故债务履行迟延以债务已届履行期为关键要件。在未定履行期的债务中,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表示相当于
催告,并应在催告中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履行债务的准备期,只有当此期限已过,债务人仍为履行,方构成迟延履行。(3)履行须为可能。履行可能的时间以何时为准,理论上存有分歧。一般认为,应以履行期届至时的履行可能为准,其后发生的履行不能在所不问。(4)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如果履行迟延因
不可抗力发生,债务人不承担履行迟延的
责任。(5)债务人须无正当理由。如债务人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或债务履行须
债权人协助但其未为协助等情况均属正当理由。履行迟延的
法律效果有:(1)对于
合同之债,债权人可
解除合同,但一般应经债权人催告或经相当时间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权人方可解除。(2)债权人要求
强制履行的,债务人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接受强制履行。(3)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
损害赔偿金或
违约金。(4)履行迟延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债务人不得就不可抗力导致的
标的物灭失、毁损免责。(5)履行迟延后,债权人得拒绝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并请求
赔偿损失,但应以债务人的履行已无实际利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