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摘要

Right of Plea for Preference Claims,又称“检索抗辩权”。指当债权人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时,保证人才履行保证义务。先诉抗辩权是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债权人只有证明已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且仍不能满足债权或保证人有法定事由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才能请求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一般而言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有:(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而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明确抛弃先诉抗辩权的。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先悉权下一篇免予起诉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1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