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of Plea for Preference Claims,又称“检索
抗辩权”。指当
债权人向
保证人请求履行
保证债务时,保
证人有权要求
债权人先就
债务人的
财产申请
强制执行,只有在
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
执行后仍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时,保证人才履行保证
义务。先诉抗辩权是
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债权人只有
证明已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且仍不能满足债权或保证人有法定事由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才能请求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一般而言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有:(1)债务人
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法院
受理债务人
破产案件而中止
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明确抛弃先诉抗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