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to Defense,指
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
请求权,阻止其效力的
民事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如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等。抗辩权与否认相对人的权利的异议不同,它是以承认相对人的请求权存在以及有效为前提
条件的。权利异议属于
当事人的一种
诉讼防御方法,为
诉讼法上的抗辩权。抗辩权也不是
形成权的一种,它只有阻止请求权行使的效力,不能创设、变更和消灭权利。抗辩权的特征是:(1)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抗辩权不限于拒绝给付,它可以对抗一切请求权。(2)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而不在于变更和消灭相对人的权利。抗辩权又分为永久的抗辩与延期的抗辩。
时效届满后
债务人的抗辩权,为永久的抗辩,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均系延期的抗辩。请求权与抗辩权乃居于对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