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特征
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也符合哲学上物的定义,但民法上的物的内涵却要小得多。因此,物理上和哲学上的物,并不一定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一)客观存在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物体和自然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易言之,不是客观存在的却能带来物质利益的,不属于物。例如
财产权利、智慧成果,虽体现物质利益,但其社会伦理
道德观,有生命之
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
作为物,至于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物。按风俗和献血法,尸体和血液不能作为有偿物,只能作为
赠与物。此外,不占据特定空间又无容积体的物不能作为
物权之物,例如音波、热力、电流等,但能作为
债权的交易对象。
(二)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物体或自然力只有被人支配和控制时,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当物不具有可支配性时,即使能带来利益,也不能成为特定民事主体的
权利。如太阳、闪电,虽有巨大价值,但人对之可望而不可及,故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三)具有效用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时,才能表明物有经济价值,可用来进行交换。至于物的经济价值是否是由劳动创造,在所不问。如天然存在的土地、森林、频道,都可作为民法上的物。没有效用的、客观存在的可支配物,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