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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审判机关

摘要

State Judicial Agency,指依法行使审判权国家机关。通常指法院。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各种审判机关,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特别法院、军事法院等;狭义仅指普通法院。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判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历史上自国家产生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并没有设置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这一专门机构,那时,司法权统归行政机关掌管和行使。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是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反对封建专制的产物,以三权分立学说为其理论基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相继将司法权由行政机关分离而独立,使法院成为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并有其独自的组织体系加以保证。法院一般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两种:前者是指按照一般的审判管辖原则负责审判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如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的国家还包括行政法院等;后者是指对于一定范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才享有审判权限的法院,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商业法院、税务法院以及宗教法院等。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审级制度,各国不尽相同。如中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的职权,最主要的是审判权;此外,还享有执行权,即强制执行判决之权;处分权,如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关抚养赡养的案件必要时有裁定先行给付之权。在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决定拘传逮捕之权。有的国家的法院还有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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