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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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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是国家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专门人民法院。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并规定海事法院专门受理海事、海商一审案件,而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决定在广州、上海、武汉、青岛、天津、大连、海口、厦门、北海等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其建制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规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类42种: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主要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4种。主要有:水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等。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种。主要有: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等。
4.海事执行案件5种。主要有: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中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依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等。
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2种,即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对不服海事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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