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est of Vessel,简称“扣船”。指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由特定的机构通过法定的程序对
船舶进行“扣留”(Detention)的
行为,包括“限制移动”(Restriction on Removal)。扣船是
海事请求保全的最主要的措施,是民事意义上的
司法措施,是处理海事纠纷中常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强制手段。其目的在于为海事
请求权的实现和行使提供
财产保证,保障
海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最终
执行。但是并不是任何类型的海事请求都是可以申请扣船的。根据1952年布鲁塞尔第九届
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 Brussel, May 10, 1952)以及它后来的修改事项,扣船的原因是有限制的,不是随意的,只是在规定的情况下
法院才能行使扣船的
权力。中国《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扣船申请人在申请扣船时应当向
海事法院提供
担保,用以赔偿可能因申请人的申请
错误而使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否则,海事法院可驳回其申请。而且还规定,扣船是有
期限的,涉外
案件的扣船期限为30天,国内案件的扣船期限为15天。在该期限内申请人
起诉的,海事法院
受理以后,扣押的船舶就由
诉前财产保全转为
诉讼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在该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则被申请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释放被扣押的船舶,并可向申请人索取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