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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船舶

摘要

Arrest of Vessel,简称“扣船”。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特定的机构通过法定的程序对船舶进行“扣留”(Detention)的行为,包括“限制移动”(Restriction on Removal)。扣船是海事请求保全的最主要的措施,是民事意义上的司法措施,是处理海事纠纷中常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强制手段。其目的在于为海事请求权的实现和行使提供财产保证,保障海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最终执行。但是并不是任何类型的海事请求都是可以申请扣船的。根据1952年布鲁塞尔第九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 Brussel, May 10, 1952)以及它后来的修改事项,扣船的原因是有限制的,不是随意的,只是在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行使扣船的权力。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扣船申请人在申请扣船时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用以赔偿可能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而使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否则,海事法院可驳回其申请。而且还规定,扣船是有期限的,涉外案件的扣船期限为30天,国内案件的扣船期限为15天。在该期限内申请人起诉的,海事法院受理以后,扣押的船舶就由诉前财产保全转为诉讼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在该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则被申请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释放被扣押的船舶,并可向申请人索取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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