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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

摘要

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目录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编辑本段


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法院裁判在社会实践中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编辑本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前保全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实质条件是: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其程序条件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保全的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实质的条件是:存在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其程序条件是:在诉讼中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编辑本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如果是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易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或不易提取、封存的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的措施,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机关在财产保全期间不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手续。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是限制被申请人的到期收益或到期债权的行使,即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编辑本段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是自己以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其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当事人没有继续要求财产保全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在财产保全期限内除人民法院有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之外,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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