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其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当事人没有继续要求财产保全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在财产保全期限内除人民法院有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之外,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