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装潢诉讼案件原告方通常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以达到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当事人来不及起诉,而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必须是情况紧急.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 四 ) 起诉前申请,限于给付之诉. 法院受理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的的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为,对该案取得了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15日内不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 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的规定,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应当是特定的,即只能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至于说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问题,这涉及到诉前财产保全的性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也就是说,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只能是在起诉之前提出的。在诉前阶段,由于利害关系人尚未起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尚未通过当事人的起诉而取得实际的管辖权,如果其并非财产所在地,则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的,这属于诉讼财产保全,而不是诉前财产保全。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事项。
(2)事实与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申请人:×××,男,×族,出生于×年×月×日,住×省×市××街×号,×××,公司职工。身份证号:××××××××××××××× 电话:××××××
被申请人:×××,男,×族,出生于×年×月×日,住×省×市××街×号,×××,公司职工。身份证号:×××××××××××××××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一案将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特此申请,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赵××,女,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县××镇××粮油管理所宿舍1××号,电话136××0××18。
被申请人王××,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县××镇××街三号楼宿舍,电话134××54××40。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苏CP1××8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6万元;
2. 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22日,被申请人车辆(苏CP1××8东风雪铁龙轿车)与申请人在庞庄菜市场南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
此致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条依据: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的)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注意:涉及财产的,一定要写清楚申请保全的数额,否则法院没法计算保全申请费。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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