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编辑本段
法院调解,又称
诉讼中调解,是指在
民事诉讼中双方
当事人在法院
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
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
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法院调解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诉讼中进行了调解活动,但因各种原因,没有形成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认为
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编辑本段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法院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
行为,属
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法院调解是在人
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
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
行政机关的官员、
仲裁机构的
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
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
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法院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
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规范。
4.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
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
判决书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
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
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
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
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
起诉。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
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
诉讼权利和实体
权利的
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
原告申请
撤诉,经法院
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
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民事
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法院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
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
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不应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不应久调不决,而应及时判决,等等。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的规定,调解应当是当事人自愿且应当合法。调解的合法是在
调解的进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调解协议内容上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而不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符合法律。
《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
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婚姻关系、
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
受理之后
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
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调解可以在
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
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
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
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
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
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法院进行一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这里所说的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
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有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
代理人签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协议违背法院调解有关原则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民事调解规定》第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
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
签字,并根据情况
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编辑本段
一、调解书
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制作调解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予以认可。因此,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应当记入
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履行完上述法律手续的调解协议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首部——包括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等;主文——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该部分为调解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写得具体、明确,尤其是调解的结果部分,以避免当事人在履行调解书时发生争议;尾部——包括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和人民法院的印章。
调解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定程序接受调解协议所产生的
法律后果。
(一)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调解书应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适用
留置送达),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但是,根据《民事调解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民事调解规定》第15条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二)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
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
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
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