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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员

摘要

   仲裁案件审理人员。世界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意大利等,对仲裁员予以严格的规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数国家则规定得较松,如德国、日本,这些国家从总体上说只要是有行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无私的自然人即可担任仲裁员;还有少数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像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受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并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目录

仲裁员的条件编辑本段

    我国 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应具备一定的学历、资历和专业能力。

  3.仲裁员必须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必须由具有完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5.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6.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员守则编辑本段


  (1993年4月6日通过, 1994年5月6日修订)

  一、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二、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三、仲裁员名册中的任何人事先与一方当事人讨论过案件的,或提出过咨询意见的,不得担任该案仲裁员。

  四、仲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收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讨论有关案件的情况或接受有关案件的材料,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除外。

  五、仲裁员本人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而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与当事人的关系的情况,如直系亲属债务财产与金钱关系、业务及商业合作关系等,应当自动请求回避

  六、仲裁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规则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

  七、仲裁员接受指定后,应当保证开庭审理和合议的时间,不得因其它情事影响案件的审理,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商秘书处。

  八、仲裁员应当认真详细审阅案件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找出问题所在。

  九、在开庭审理之前仲裁员应当参与讨论、商定审理方案;首席仲裁员应当提出审理方案的设想,作为讨论的基础。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时,独任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拟妥审理方案。

  十、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员不得出现倾向性,注意提问和表达意见的方式方法,避免对关键性问题作出过早的结论,避免出现与当事人争议或对峙的局面。

  十一、在开庭审理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应当无延迟地主持合议,提出下一步程序进行的意见或裁决书起草的意见。

  十二、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应当掌握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遵守仲裁规则关于结案期限的规定。

  十三、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等情况;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尤其是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十四、仲裁员有权并应当参与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员研讨或经验交流活动。

  十五、仲裁员需要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讲演,应当事先得到仲裁委员会的同意。

仲裁员的回避编辑本段

  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也可以自行回避。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后,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仲裁庭。回避制度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仲裁机构实行回避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保证仲裁员公正处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的意义也正在于避免仲裁员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情况的出现,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1、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又称作回避的条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条件,即构成了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国仲裁法对回避的理由一般都作了列举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回避的理由作了明确的规定,《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前款(三)中"其他关系"系指:(一)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二)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三)曾任或者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四)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我国《仲裁法》及《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既便于仲裁员依照法定条件和自身情况自觉要求回避,又便于当事人及时地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因此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有必要仔细阅读《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申请回避的程序


  (1)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提出时间,法律无明文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时间,则是有时间限制的。这种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不同的,在法理上称之为除斥期间,即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不行使权利,权利即消灭。因此当事人若未在上述期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即丧失。

  (2)回避决定的作出。无论是仲裁员自行提出回避,还是当事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都要由特定的机构或特定的人员对回避理由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回避的决定。我国《仲裁法》将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的权利赋予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并举证,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以便仲裁证据以进行审查,作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也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权,拖延时间。我国法律和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守则》对回避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如发现仲裁员有应当回避的事由,可能作出不公正的裁决,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提出回避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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