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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审理

摘要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许设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顺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过程。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重要和最中心的环节,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
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提交答辩状,或者在答辩期届满前已经答辩,或者同意在答辩期间开庭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由几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组成:
(一)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为了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具体如下:(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通知当事人用传票,通知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应当用通知书。如果受诉法院没有在开庭3日前告知当事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以及其他的诉讼参与人有权不出庭,法院对此不能采用拘传视为撤诉缺席判决等方法处理。(2)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报道。
(二)开庭审理
依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阶段和顺序进行:
1.准备开庭。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从而使当事人、其他的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的群众了解案情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义务,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通过展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从而为进入开庭审理的下一个阶段做好准备的活动。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重要阶段,其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件进行直接的、全面的调查。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即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加以陈述。具体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先后顺序进行陈述。在各当事人陈述之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
(2)证人出庭作证。凡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义务作证。应人民法院传唤出庭的证人,在法庭上应当如实提供证言,作伪证应负法律责任。证人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由法庭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回答。受诉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询问证人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未在法庭上宣读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不准公开外,均须当庭出示。书证当庭宣读,物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当庭播放。
(4)宣读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要当庭宣读。鉴定人应向法庭说明鉴定的方法和经过,以及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5)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由审判人员或法院指定的其他人员依法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所制作的笔录,作为证据之一,应由法庭审判人员或勘验人当庭宣读。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也可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应当分别询问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见作最后陈述。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休庭而准备第二次开庭。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即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辩论权,在法庭上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阶段之一,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在普通程序中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法庭辩论的任务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一人的言词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逐一进行审查和核实,以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为明确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作为定案依据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的辩论和质证,即使是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的证据,也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和质证。
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最后的意见,给当事人再一次阐述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机会。至此,法庭辩论即告终结。
在此要注意,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外,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对于能够调解的,可以在事实清楚、是非明确的基础上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评议和宣判,即由合议庭的人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后宣告案件的审理结果,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组成人员进入评议室对案件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完毕,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宣告判决结果。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结果一律公开进行。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一种是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应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当庭宣判的,应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不管采用哪种形式宣判,都要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5.法庭笔录。法庭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记录。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的过程和内容;合议庭评议笔录;当庭宣判的应记明判决主文,当事人对判决的声明。定期宣判的,应另作宣判笔录。法庭笔录应当有全体审判员、书记员的签名,以表明法庭笔录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法庭笔录的内容,应当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公开方式可以由书记员当庭宣读,或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阅读,或告知当事人在闭庭后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审判员和书记员认为申请无理,不予补正的,不能更改原始记录,但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应当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6.审理期限。审理期限是指某一案件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间。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院长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上述期限内还未审结,需要延长的,则由受诉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由上级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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