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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前的准备

摘要

 审理前的准备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决定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之前,由承办案件审判员依法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审理前的准备是在普通程序中,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以及案件及时、正确的审理而设立的必经程序,也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依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案件,也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告知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起诉是全面系统地反映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原告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事实所持观点和看法的诉讼文书,被告有权了解原告起诉的具体内容并行使自己的答辩权,人民法院为了正确行使审判权,有义务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被告,以保障被告的答辩权的行使。但是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对于已决定受理的案件,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正确履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和被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所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以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为一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充分行使,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后,法院应当在3日内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三)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审阅诉讼材料是在审判前的准备阶段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必须进行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审阅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以及各自的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初步了解案情,掌握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和矛盾的焦点,并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案件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涉及的有关专业知识以及案件是否能及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审阅诉讼材料是审判前的准备工作的中心环节。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补充。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但人民法院并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对于案件必要而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收集、调查工作。这是案件能否及时开庭审理以及开庭审理能否查明案件、分清是非,从而作出正确裁判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特点的一个具体体现。
人民法院如果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查阅,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委托调查时,委托法院必须提出委托调查书和明确的委托项目和要求;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法院的委托调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在30日内函告委托法院。
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的案件的有关问题,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案件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四)当事人的追加
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此谓当事人的追加。追加当事人只有在诉讼属于共同诉讼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追加当事人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而设立的诉讼制度。如果追加当事人,追加前的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对追加后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在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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