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iod of Extinctive Prescription,指
权利人向
法院或
仲裁机关请求保护其
实体法权利(如
民事权利)的
法定期间。以
民事诉讼法为例,现代各国
民法诉讼时效制度,往往设有多种
时效期间,例如普通时效期间、
特别时效期间、长期时效期间。例如《
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普通时效时间为20年和10年,特别时效期间为5年、1年、6个月,长期时效期间为30年;《
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为4年和2年,长期时效期间为30年;《
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普通
消灭时效期间
债权为10年,
所有权外的
财产权为20年,特别消灭时效期间为5年、3年、2年和1年。上述
国家民法典所规定的时效期间均较长,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时效期间过短于权利人不利。中国《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时效期间较短,其
立法思想在于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其权利,以利于加速社会经济流转。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时效期间,即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时效期间为1年,另外规定了
最长时效期间为20年。中国《
行政诉讼法》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
海商法》对
海事诉讼时效也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