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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期间

摘要

Period of Extinctive Prescription,指权利人向法院仲裁机关请求保护其实体法权利(如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以民事诉讼法为例,现代各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往往设有多种时效期间,例如普通时效期间、特别时效期间、长期时效期间。例如《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普通时效时间为20年和10年,特别时效期间为5年、1年、6个月,长期时效期间为30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为4年和2年,长期时效期间为30年;《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普通消灭时效期间债权为10年,所有权外的财产权为20年,特别消灭时效期间为5年、3年、2年和1年。上述国家民法典所规定的时效期间均较长,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时效期间过短于权利人不利。中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时效期间较短,其立法思想在于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其权利,以利于加速社会经济流转。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时效期间,即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时效期间为1年,另外规定了最长时效期间为20年。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海商法》对海事诉讼时效也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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