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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民法典

摘要

Japanese Civil Code,公布于1896年,1898年7月16日施行,是亚洲地区影响最大的民法典之一。1880年,日本曾聘请法国学者波松纳德(Guatave Emile Boissonade)为起草委员起草民法典。其主要参考法国民法典,同时加进判例以及个人见解,起草了法典财产法部分。民法典中的身份法部分由日本人熊野敏三、矶部四郎等人起草。1890年,日本旧民法典公布,并决定于1893年施行。日本旧民法共五编1762条,其中财产编572条,财产取得编435条,债权担保编298条,证据编164条,人事编293条。因为在“民法论争"中,日本国内的守旧势力宣称“民法出,忠孝亡",故日本旧民法没有如期施行。因为旧民法典被无限期推迟施行,明治政府决定编纂新民法典。新民法典的编纂委员会延请本国民法学家为起草小组成员。1893年3月,日本政府在内阁设置以首相伊藤博文为总裁的法典调查会,任命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三位教授为民法典起草委员。1895年,民法典前三编——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提交国会审议,得以顺利通过。1898年,民法典的后两编——亲属编和继承编提交国会审议,也被顺利通过,并于同年6月公布,1898年起正式施行。日本民法典采取德国式,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债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五编,共1146条。在内容上,日本民法典的内容有很多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作过于详细的规定。而且,日本民法典还承认了民事习惯的法律效力,这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此外,该法根据日本的特殊国情,还规定日本的一些特有制度,如入会权等等。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一样,日本民法典中有大量男女不平等的条款,歧视女性的情况非常严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日本宪法的修改以及随之而来的民法典的修改,这一现象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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