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法包括两大部分,即亲属法和继承法。形式意义上的身份法指以亲属法和继承法命名的单行法或者民法典中的亲属、继承编。实质意义上的身份法指所有调整身份关系的法律。身份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由物权法和债法调整,而身份关系则由身份法调整,具体由亲属法和继承法调整。其中,亲属法规定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法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的归属关系。身份法虽然主要调整身份关系,但同时也调整一部分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也是因为特定的亲属身份而产生的。
(1)具有鲜明的伦理性。身份法调整的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身份法中,法律为亲属规定了许多权利义务,尤其是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设定都是基于社会主流的道德伦理观念,因此,亲属法的伦理性色彩非常浓厚,也是法律与道德最为紧密结合的法律。
(2)具有强烈的民族传统色彩。身份法调整的是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这些关系是在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社会环境、风俗人情、生活方式等对身份法有重大影响。身份法基本上是各国固有的,很少继受他国的法律。与财产法相比,身份法的本国民族传统色彩更为浓厚。
(3)规范多为强制性规范。在身份法中,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是由法律情形规定的,当事人很少有选择的自由。当然,在身份法的一些规范中也体现了私法自治这一基本原理,最为典型的是遗嘱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