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time Courts of China,指中国
第一审海事
案件、海商案件和海事海商
执行案件的专门审判机关。根据1984年11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
海事法院的
决定》,中国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和宁波等地设立了海事
法院。海事法院的建制规格与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等同,内设海事
审判庭、海商审判庭、执行庭、研究室和办公室。海事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
审判员和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各海事法院的审判业务受所在地的
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上诉案件由该高级法院
管辖。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是:(1)海事
侵权纠纷案件;(2)海商
合同纠纷案件;(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4)海事执行案件;(5)
海事请求保全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