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权:
国家在
刑法中创制
刑罚的
权力,是国家
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权同
求刑权、
量刑权、和
行刑权一起共同构成
刑罚权的完整内容,其具体内容包括,(1)、确立刑罚体制,即在刑罚中确立
刑罚体系规范,与各种刑罚制度,并就具体规定的刑罚;(2)修正刑罚规范。即对刑法中既存的刑罚方法,刑罚制度,
法定刑等,予以修改,完善,(3)、废除刑罚规范,即对不适应客观形势的刑罚规范及时删除,(4)、增补刑罚规范,即根据客观形势需要,增补必要的刑罚方法与刑罚制度。(5)、解释与刑罚有关的问题,即对刑法,
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中与刑罚有关的某些规定或用语,作出恰当的解释,以确定刑罚的正确适用与执行,制刑权解决得是刑罚在于法律上的存在问题,制刑权一般由国家
立法机关行使,执行权是刑罚权的规定因素,没有制刑权,求刑权,
量刑权与行刑权便无法实现,(赵秉制,赫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