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权:行刑机关对
犯罪人
执行刑罚的
权力,
国家刑罚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行刑权有四个主要特点,(1)、
执行的只能是
刑罚,刑罚外的
强制措施的执行,不属于行刑权的范畴,(2)、行刑权指向的对象只能是被实际处罚的犯罪人,(3)、行刑权的根据只能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行刑权是
量刑权的否定;(4)、多数国家刑罚多数者规定了
行刑时效,如果行刑的
时效届满,国家则丧失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的行刑权。――――《中华
法学大辞典》
刑法学卷 主编 高铭暄 王作富 曹子丹 中国检查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