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formation of Civil Law to Public Law,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公法的原则和理念出现在
民法中,使民法出现的一种新倾向和风格。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由
自由主义国家向
福利国家的过渡,传统的
自由主义
私法观念逐渐被调整和修正。传统民法的
权利本位逐渐为
社会本位所代替,民法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转变为重视社会
公共福利,并对三大原则有所修正。如对契约的缔结以及部分契约的内容加以公法上的监督,以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各国民法对
所有权绝对原则也做了限制,规定所有权的行使不得妨害他人的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民法的公法化表现在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力度在加大。自罗斯福新政以来,世界各国的经济政策一改古典主义经济学传统,而采取凯恩斯主义,积极主动地干预社会生活,以促进经济总量的增长,提升社会福祉。但是民法的公法化并不是要否定民法
作为私法的本性,在现代国家,民法的私法性质并没有动摇,随着西方20世纪70年代经济上的“滞胀"以及
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民法的私法性质反而进一步加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