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 of Right,指以确认
权利和保护权利为核心观念的民事
立法和
司法原则。这里的“本位”一词指的是
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权利本位是资产阶级上升时期
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和
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的产物。它对于人类文明的贡献在于极力保护个人
财产权,刺激其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达。1804年的
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权利本位的法律,它以
契约自由、
私权神圣不可侵犯、
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真正奠定了民法的权利本位。民法
作为权利本位的法律,其规范基本上是
授权性规范。它确立的是一种客观的权利,个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规范的指引,把法律上的权利转化为自己主观上的权利。整个民法的体例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设计和编排的。如民法总则部分规定的是权利的主体,取得权利的方法,权利的存续
期间等等,其余部分规定的是具体的
民事权利,这些权利既包括个人生存所必须的权利,也包括个人充分发展自己的权利。此外还有关于侵犯权利的责任等规定。传统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也体现了民法作为权利
法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