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use of Right,指超过
权利的社会目的和经济目的或社会不容许的界限而行使权利。自法国大革命以来,
民法上确立了个人的绝对
自由,强调
私法自治、
所有权神圣和
过错责任,这是
自由主义立法在民法中的极端表现。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了贫富悬殊以及实际上的不
平等和不自由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开始强调
民事权利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强调
私权上的公共
义务。在立法上,
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等都禁止了权利滥用。中国
民法通则也对权利滥用作了规定。构成权利滥用的要件是:(1)必须有权利的存在。(2)需
行为人有积极或消极的行为。权利滥用大多数是在行使权利时构成,因此多数是积极的
作为。而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在具体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权利滥用。例如
发明专利者在一定的
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构成权利滥用,一般可以应相对人的请求实施强制许可。(3)行为具有
违法性。在一般情况下,权利的行使都不构成权利滥用。权利滥用违法性的判断
标准有二:一是
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观目的进行判断。权利滥用违法性的主观构成要件必须是权利人以
损害他人为行使权利的主要目的。德国
民法典规定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得为之。至于对行为人目的的判断则主要根据行为人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对相对人和社会损害很小的手段,行为人却采取了一种损害很大的方式,就可以
证明其行使权利的主要目的是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二是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的后果进行判断。如果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后果是自己受益很小,而造成的损害很大,则可以认定是权利滥用。权利滥用的后果常常构成
侵权行为。如依德国民
法典的规定,权利滥用可以构成违反
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构成一种独立的
侵权行为。权利滥用的后果主要是丧失权利或者使权利受到限制。权利滥用的规定是一般性规定,所以在
司法中应尽量避免直接援引为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