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urity for Defects of Right,指出卖人承担的
担保标的物上不得负担
第三人合法
权利的
义务。从履行的完整性上,权利
瑕疵担保也可认为是出卖人应
保证所移转的
标的物的
财产权利为完全的权利。标的物上所负担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称为权利瑕疵,在出卖人
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后,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也随之转移成为买受人的负担,从而妨碍买受人取得和行使标的物的
所有权。因此,
买卖合同的性质
决定了出卖人必须对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还可能因
法律规定或约定发生在其
他物权人身上,但通常所指的权利瑕疵担保仅指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可能负担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主要有:(1)
财产所有权,如
共有人或物的
占有人出卖标的物;(2)标的物上负担有第三人合法成立的
抵押权、
留置权;(3)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正出租给第三人而租期未满的。出卖人负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并非意味着出卖人绝对不得出卖具有权利瑕疵的标的物,而是指出卖人有义务将标的物上负担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告诉买受人,并保证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或占有。当标的物被第三人追索或占有时,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出卖人的
责任因买受人是否知悉权利瑕疵而有所不同。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瑕疵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不承担权利
瑕疵担保责任。此外,权利瑕疵的原因应在订立
合同时即存在,嗣后发生的,虽可能发生
债务不履行或
危险负担的问题,但不产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