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ufruct of Title,在
法律规定的
权利上设定的
用益权。在德国
民法中,权利用益权表示为“Niess?brauch an Rechten"。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权利用益权中的“权利"具有限定性,是物之
所有权之外的其他
民事权利,其中包括
商法上的权利。在民事权利上设定的用益权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对这些权利的
占有而获得权利的
法定孳息。用益权人不能
处分这些权利。在当代德国的民法实践中,权利用益权主要是建立在商法权利之上的,诸如在
公司份额上或企业份额上设定的用益权。典型的权利用益权主要包括
债权用益权、
有价证券用益权、
抵押权用益权和
继承权用益权。债权用益权是指以取得债权的利息为目的设立的权利用益权。有价
证券用益权是指以取得有价证券的利息或分红为目的而设立的用益权。
抵押权用益权是指以抵押权为
标的而设立的用益权,其本质是在抵押权所
担保的债权由
债权人享有的情况下,用益权人对该债权所得的利息有独立取得的权利。
继承权用益权是指在继承权上设立的用益权,实际上是对继承权所加的限制,目的是用继承权的
孳息尽供养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