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ufruct,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或依
合同享有的
使用和
收益的
权利。源于罗马法,当时是
人役权的一种,指终身使用和享有他人
财产但不得改变财产性质的一种权利,规定农奴主对农奴享有用益权,农奴劳动的收益归农奴主。
现代民法中的用益权属于一种
他物权,因
法律规定、合同或
遗嘱等
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分为完全用益权、不完全用益权或准用益权,前者适用于不改变其内容而由用益权人完全加以使用的财产,后者适用于金钱或农产品等,其使用的办法只能是消耗等,必然导致财产实体的改变,因此用益权人有
义务补偿被用掉的财产价值。用益权设定后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1)
占有标的物;(2)
使用权,有权依设定的用途使用该
标的物;(3)有权收取各种
孳息,但只限于行使用益权的时候,在此以外的孳息仍归原
所有权人收取。同时用益权人还应承担的义务是:(1)对用益物尽到“善良家长”的注意,对由于自己的疏忽和
过失造成的用益物的损失负赔偿
责任;(2)不得擅自变更用益物原有的用途;(3)承担用益物必须的费用和赋税;(4)在用益权终止时,按原物和附属物终止时的
状态将其返还于原所有权人。